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镇**路**号**楼**。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倩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徐某甲在经营管理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8号“足之恋”足浴店时,容留徐某乙、徐某丙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12月9日22时许,民警到上址检查,查获相关卖淫嫖娼人员并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年底起,其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8号“足之恋”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并将分成交给足浴店的经营管理者被告人徐某甲。2019年12月9日晚,其在足浴店接待霍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2.证人徐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起,其在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8号“足之恋”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并将分成交给足浴店的经营管理者被告人徐某甲。2019年12月9日晚,其在足浴店与客人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3.证人霍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9日21时许,其和朋友刘某甲至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8号“足之恋”足浴店,店内技师徐某乙将其带至房间并告知其有卖淫的服务,后徐某乙离开,其在等候时被检查的民警查获。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9日21时30分,其至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8号“足之恋”足浴店,店内技师徐某丙帮其按摩时被检查的民警查获。
5.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账单证实,2019年12月9日20时许,其至本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8号“足之恋”足浴店与徐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通过微信支付嫖资人民币160元。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9日21时许,其和朋友霍某某至本区九亭镇“足之恋”足浴店,其与徐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检查的民警查获。
7.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单截图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证实,店内技师徐某乙收取嫖资等相关费用后将分成转给被告人徐某甲的情况。
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甲处扣押到白色苹果手机及黑色华为手机各一部、房屋租赁合同3份、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随案移送。
9.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及足浴店照片证实,涉案足浴店的工商登记、被告人徐某甲的租赁情况及现场概貌特征。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徐某乙、徐某丙因卖淫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刑事拘留折抵)。
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甲系被抓获到案。
1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赃证物品清单》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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