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绰号徐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容留马某某、陈某某、徐某丁三人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其虾塘屋处吸食毒品。

2019年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容留陈某某、徐某丁二人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其虾塘屋处吸食毒品,被合浦县公安就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徐某甲、马某某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陈某某、徐某丁甲机安非他命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