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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五里**小区**栋**室**镇**楼村**楼庄**队**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某、徐某乙在其位于濉溪县**小区**栋**室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容留王某某、徐某乙、赵某某在光华景园小区4栋409室家中吸食冰毒。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徐某乙、杨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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