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房**栋**单元**;因犯盗窃罪2002年7月1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傍晚,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均已被行政拘留)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房**栋**单元**的廉租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麻古)。

2.2019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徐某乙(已被行政拘留)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房**栋**单元**的廉租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李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房**栋**单元**的廉租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吸毒现场指认照片;2.吸毒工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6.吸毒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