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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徐某甲,,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徐某甲购买了吸食毒品所需的吸管和锡箔纸,并提供其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的住所,在其住所客厅,徐某甲与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以烫吸方式轮流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12月26日,徐某甲、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被民警抓获。上述人员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办案说明、行政案件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辨认笔录等在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革兵

                              检察官助理 田容芳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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