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52********,汉族,大学本科,退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住**道**公寓**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深蓝公寓2号楼下附近变电箱改造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万兴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被告人徐某甲不听劝阻,在强行翻越围栏的过程中,用腿挤压到民警邢某某左手小指,致其左小指甲床外侧皮缺损伴出血,并用腿踢踹民警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诊断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天津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苏某某、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刑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旭阳
检察官助理:付振强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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