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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号,居住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7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接110指令后至本市杨某某**路**号门口处警,发现在上址出租车内的被告人徐某甲酒后已处于昏睡状态,没有支付车费,遂通知徐某甲父母到场支付车费。后民警见徐某甲仍未醒酒,为履行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继续在现场执法,但徐某甲被人从出租车上抬下后,不跟其父母回家且于凌晨4时许殴打其父亲徐某乙,民警王某某见状欲上前制止时被徐某甲用拳头击中右颌面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甲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已取得被害民警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民警王某某的证言、证人蔡某某、徐某乙的证言、人民警察证、在职证明,证实2020年7月24日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王某某与特保队员蔡某某接110指令至本市杨某某**路**号处警,被告人徐某甲酒后不听父母劝阻,于4时许挥拳殴打其父亲徐某乙,民警王某某见状欲上前制止时被徐某甲用拳头击中面部受伤,增援民警到场后将徐某甲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一)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二)王某某下颌部挫伤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的特点,徒手伤可以形成。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该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情况。

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已取得被害民警王某某的谅解。

5.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的供述,其对上述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检察官助理  杨金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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