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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70********,汉族,小学肄业,家政服务员,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徐某某**村**号**楼**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许,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徐某乙、姜某某接报警至本市徐某某**村**号**楼**室处置警情。其间,被告人徐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抓扯、殴打民警,致民警徐某乙受伤、民警姜某某肩章被扯坏。经鉴定,徐某乙因外伤致面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乙、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人民警察证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妨害公务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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