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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妨害公务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大专,个体,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许,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深圳路派出所民警王某甲着警服,辅警王某乙驾驶警车前往**小区,处置徐某丙所报的被其前夫徐某乙殴打的纠纷警情。在警察依法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和其妻石某某驾驶宝马车来到现场。下车后,徐某甲即与徐某乙进行互殴,辅警王某乙进行劝导、制止,被石某某推搡、殴打。民警王某甲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制止,徐某甲不仅不听劝阻,继续与徐某乙扭打,还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甲头颈部数拳。王某甲开始使用警棍进行格挡、控制,此时石某某仍与民警进行纠缠,并声称自己是孕妇,民警反复进行劝导才予以配合。后徐某甲被民警使用手铐约束至一旁,民警王某甲对徐某甲殴打警察的行为,现场进行训诫。徐某甲当场表示道歉。在此处警过程中,民警王某甲、辅警王某乙头面部、颈部、嘴部均有抓痕和肿胀、出血等不同程度的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户籍信息、民警的病历、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民警执法记录仪、小区内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娟

检察官助理:张扬

20201016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公安机关制作的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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