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6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8年9月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因对贵溪市**镇政府自来水改造施工不满,在其承包的农田里用耕田机阻挠施工,并与前来做疏导工作的镇政府干部叶某某、徐某乙等人发生冲突。徐某甲用头盔挥打叶某某头部,并手持铁铲一路对叶某某等人追逐、威胁。铁铲被人抢走后,徐某甲手持一根木棍殴打叶某某,致其左前臂受伤,并用手扯打徐某乙,用拳头打徐某乙脸部,用脚踹李某某、桂某某等镇政府干部,致使叶某某、徐某乙受伤,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贵溪市公安局泗沥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徐某甲口头传唤到泗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桂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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