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酒后在平谷区鑫座KTV对正在进行执法的民警进行威胁;在被带往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后,徐某甲在派出所内脚踢民警。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0时许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梁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路某某、王某甲、徐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孟 斌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