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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失火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7********,汉族,大学本科,龙南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龙南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经龙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及家人、亲戚从县城家中等处带到祭祀用的香、纸、蜡烛及祭品,前往龙南县桃江乡窑头村“鸡爪石”山场其祖父徐某乙、祖母钟某某的坟墓前扫墓。在祭祀时(约10时至11时),徐某甲实施了用打火机点燃香、蜡烛及在坟前焚烧纸钱等野外用火行为。当天12时许,护林员徐某丙接到窑头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的电话称“鸡爪石”山场有烟,可能发生了火灾,后徐某丙等人赶到现场灭火。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8.03公顷折合120.5亩,按地类分为有林地6亩,未成林造林地44.1亩,荒山53.7轩,苗圃地16.7亩,被烧毁的苗木等价值为315148元。同时,龙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7年9月4日聘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起火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意见为:2017年4月3日,有人在龙南县桃江乡窑头村“鸡爪石”山场东南侧山坡坟场徐某乙墓前(E114.45.30N24.55.12)祭祀用火,导致此次火灾。

鉴于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没有相关资质,故对药材和滴灌设备损失没有进行鉴定。案发后,徐某甲与廖某某就火灾所致损失达成赔偿、补偿协议,徐某甲已支付赔偿、补偿款共计150万元并取得廖某某谅解。

案发后,徐某甲现场承认自己在现场祭祀时用火的事实,但未确认系自己用火导致火灾。

龙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9年6月26日将本案刑事立案后,徐某甲于2019年7月2日经龙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野外祭祀用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引发山场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未成林地及苗圃地面积共计66.8亩,折合4.45公顷,同时烧毁苗木及中草药等价值100余万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云

检察官助理:黄珊珊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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