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92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7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编造自己系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以帮忙购买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在建的安置房为名,骗取被害人彭某甲人民币6.4万元(币种下同),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2.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编造自己系贵州*乙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经彭某甲介绍,以帮忙购买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在建的安置房为名,骗取被害人徐某乙7.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二、合同诈骗
1.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编造自己系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谎称可以将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组安置房水电施工工程项目、晴隆县**小区(3-1)土石方工程转包给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伪造发包方为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为贵州**建筑总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的《一期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伪造该合同及印章与彭某甲签订承包合同,本人伪装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高管“胡某某”、“李某某”、“骆某某”多个角色,以需要缴纳工程劳务保证金,打理关系等名义骗取彭某乙等人民币36.12万元,徐某甲骗取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2.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虚构贵州烟草公司**镇烟草公司培育基地厂房项目工程,黔西南烟草分公司**培育物流基地项目,以黔西南州**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和被害人吴某甲、某某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伪造上述工程项目合同,承包给吴某甲、某某甲,本人伪装成烟草公司领导、黔西南州工委领导“廖某某”、“肖某某”、“陈某甲”多个角色以交纳资料费、手续费等为名,骗取吴某甲、某某甲10.8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徐某甲贵州农村信用社账号288903010102********银行流水、手机号1838698****、1511731****开户名为徐某甲1508656****、开户名为陈某乙及通话清单、收条、兴义市**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EPC)4#、5#楼和幼儿园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期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欠条、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彭某乙农村商业银行卡号52177900011********明细、贵州*甲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发包方:贵州省烟草公司**分公司,承包方:黔西南州**装饰工程公司、钟某某支付给徐某甲款项的表格、徐某甲于2016年6月24日与承包人吴某甲签订的烟草公司培育基地钢结构工程厂房工程承包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资料、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某、某某乙、刘某某、石某某、胡某某、余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徐某乙、彭某乙、钟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魏某某、钟某某、吴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徐某甲伪装多人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仕红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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