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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08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大道杨**村**排**号,现暂住杭州市下沙**家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C*****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滨江区白马湖动漫城出发,途经时代高架、复兴立交等路段,沿复兴立交复兴路下匝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上城区复兴路紫花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灵敏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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