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徐某甲(又名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冀******小型轿车,自河间市**饭店回家,行驶至**大街与**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1.59mg/100ml。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与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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