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徐某甲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豪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院内,与他人发生纠纷,沭阳县公安局接警处置期间发现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66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甲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机动车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交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徐某乙、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