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蒙D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石门子村徐某乙家中由东向西行驶至自家门前路段,被他人举报酒后驾车。经锡林郭勒蒙蒙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巍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