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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镇**苑**区**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镇**苑*区**号**室,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晚,与友人在本市滨湖区胡埭镇程记羊肉馆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的大众凌度牌小型轿车从程记羊肉馆出发又至胡埭镇立人老王烧烤店饮酒。至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又驾驶上述车辆从立人老王烧烤店出发再至本市惠山区钱桥金钻国际KTV饮酒。当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上述车辆,经惠钱路、钱荣路、钱胡路、刘闾路与胡杨路口东侧公交车站附近时,因犯困遂停车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徐某甲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滨湖大队收集的居民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滨湖大队提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镇**苑**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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