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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9****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乙)沿巴林左旗**镇**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附近时,与向左变更车道的段某某驾驶的蒙D7****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段某某)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甲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属醉酒。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徐某甲、段志国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陈立为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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