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6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纳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纳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徐某甲使用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校车服务运载21人(其中昆寨乡岩上小学学生20人,成人1人)由纳某某昆寨乡岩上小学往纳某某董地乡联益村方向行驶,当日16时10分,行至维南线24公里加900米处(小地名:纳某某昆寨乡岩上组路段)时,被纳某某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许某某查获,许某某指令昆寨派出所处理,昆寨派出所处理后当场移交纳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查实,该车核载7人,实载22人,徐某甲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其运载学生的车辆未取得校车标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健康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花名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左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永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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