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镇**村**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贵E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笃山镇王院村往笃山镇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镇**村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安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载:安某乙)相撞,造成安某甲、安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甲、安某乙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甲、安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海
检察官助理:胡 雯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镇**村**房**组。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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