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和卢某甲等人在漳平市中楚阳光城路口一家水果店吃点心、饮酒后,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闽F*****摩托车途经福增大桥桥面路段时,撞到停在路边的闽FUQ***小车尾部,造成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徐某甲到漳平市总医院急诊中心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1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徐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二个月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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