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街**号,住湖北省麻城市**区**社区**廉租房**号**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6年12月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7年2月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号小型轿车沿麻城市城区**路自东往西行驶。14时20分许,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34mg/100ml。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赛锋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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