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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吃饭时饮酒,酒后,徐某甲驾驶鄂J****9号牌小车由浠水县丁司垱镇往蕲春县漕河镇方向行驶,途径横车镇九棵松加油站附近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张某某报警后,徐某甲弃车离开,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20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乙醇含量达201.8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梦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浠水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94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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