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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乙、周某某等人在本市***街道办事处****一家餐馆吃饭、喝酒。20时许,徐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鄂K*****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周某某前往西街购物。徐某甲驾驶车辆从本市**街道办事处****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头时,见前方民警设卡检查,遂与周某某交换座位,企图逃避处罚,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徐某甲采取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认定其涉嫌醉驾,遂将其带至公安局办案中心准备进一步调查时,被告人徐某甲乘机逃逸。经检测,徐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查获和检测图片、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现场呼气式测试报告;3.卡口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4.证人徐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逃避公安机关检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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