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赣榆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苏G1****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巴城镇凤栖路凤鸣园小区门口处,在倒车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继续驾车行驶至光晟路昆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下,后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返回凤鸣园小区门口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抓拍、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检察官助理:王 超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赣榆县**镇**村**队**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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