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住图木舒克市**团**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充侦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徐某甲在其叔叔徐某乙家喝酒后回家,于当日晚22时左右,驾驶其号牌为豫C*****“**”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图木舒克市**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数值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一个半月(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发儒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居住在图木舒克市**团**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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