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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7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悬挂粤TA****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环滘路利嘉大厦对出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粤H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3.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徐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一六年三月十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82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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