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96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业主。2014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某路口南侧处时,与顺行在前行驶警车追尾相撞,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车辆照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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