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汉族,大专肄业,案发前系**局**,住安徽省无为市**镇**湾**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市**镇**路向**菜市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菜市场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受伤昏迷,同车人邹某某拨打了110和120。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随后徐某甲被送往无为市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2mg/100mL。经认定,徐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徐某乙、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视听资料光盘两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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