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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楼**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豫RE****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中段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16mg/100ml。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追究,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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