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在枞阳县**镇**路**路交叉口,无证驾驶苏******号轿车,碰撞上停放在路边的皖******号轻型货车、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及路灯杆,造成三车受损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汪某某(系皖******号轻型货车车主)无责任,当事人李某某(系无号牌电动车四轮车车主)无责任。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群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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