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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5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幢**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徐某甲冒用徐某乙身份在中国驻意大利领事馆办理护照。2005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使用上述护照往返于中国与意大利等国家,非法出入境共计31次。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以及证人姚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锋

检察官助理:胡秦博

2020年5月14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8019****;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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