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31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园**村**巷**号。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5年12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2016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智能商务白金”信用卡(卡号为:62597700********),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激活并使用该卡;2015年2月6日,该信用卡开始发生逾期。截至2015年10月30日,该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237713.15元(其中本金187724.49元,利息11749.40元,滞纳金38239.26元)。经中国**银行多次书面、电话催收,被告人徐某甲仍超过三个月不归还上述欠款。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的家属代其清偿上述欠款给中国**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中国**银行授权委托书;中国**银行书面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清单;中国**银行催收函及交寄记录/催收记录表;中国**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工程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收据。
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6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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