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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鄂A****L轻型仓栅式货车,货厢载着被害人陈某甲(女,殁年44岁)、陈某乙、陈某丙、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陈某丁、李某某、徐某丁、徐某戊10人沿鄂州市某某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厂门前路段左转弯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秦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鄂A****6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死亡,陈某乙、陈某丙、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陈某丁、李某某、徐某丁、徐某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甲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死亡记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鄂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陈某丁、李某某、徐某丁、徐某戊的陈述;4.湖北省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洁琼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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