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地同住址:临朐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临朐县沿22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吕匣村路口处时,与顺行左转弯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钟某某、徐某丙)相撞,致王某某、钟某某死亡,徐某丙受伤,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理化检验报告、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维志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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