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桥路段处时,与行人徐某乙相撞触,造成徐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被告人徐某甲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徐某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徐某乙系生前头部与钝物(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地面等)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徐某乙)发生过碰撞接触;徐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属性是机动车。被告人徐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徐某乙家属3万元丧葬费。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召集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家属双方对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三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反映;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3.现场民用监控视频;

4.鉴定意见;

5.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丧葬费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已逾70岁,年纪较大,且是过失犯罪,认为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雄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