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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200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载有程某甲,未戴安全头盔),从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驶往温岭市方向。3时15分,由北往南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与下里桥东路信号灯控制叉路口,在前方信号灯为红灯时继续驶入路口,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摔倒,程某甲摔出与王某某驾驶的浙J****8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甲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测,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程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

5. 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频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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