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4日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川A2****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徐某乙,沿G42沪蓉高速公路成都往南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803KM+300M处时徐某甲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相撞致车仰翻,徐某甲和徐某乙受伤。2019年9月9日徐某乙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二大队认定,徐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甲积极施救并等候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徐某乙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048****;181232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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