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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8********,汉族,高中文化,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谷某某、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谷某某、付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2月18日,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8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搭乘同事谷某某,在沿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路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该路路口,撞上由西向北左转的由付某某驾驶的苏A7****公交车车头右侧,致谷某某及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随即报警并拨打“120”,“120”救护人员先行到达现场,因徐某甲拒绝医护人员救治,并趁现场人员不备,在交警到达之前逃离事故现场,后“120”救护人员将谷某某就近送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进行救治。被害人谷某某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颅脑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右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鉴定,苏A7****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170元。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路口,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至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185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25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登记表,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出院记录,南京明基医院出院记录,南京明基医院病历单,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放射科CT检查会诊报告单,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江苏增值税发票,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事故移交单,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视听材料记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徐某丙、沈某某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检)[2018]377号《鉴定书》、宁公物鉴(化)[2016]51409号《物证检验报告书》、宁公物鉴(化)[2016]51410号《物证检验报告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康宁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第9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9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宁金司[2017]临鉴字第203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价公估鉴字(2016)第01D1609060005号《公估鉴定结论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盘,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碟1盘,监控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91396****;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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