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乙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苏G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赣榆区城西镇葛湖村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的徐某乙,造成徐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乙符合腹腔脏器损伤、骨盆腰椎多发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7****号小型普通客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徐某丙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乃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6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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