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持C1型驾驶证驾驶蒙G*****号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车内乘坐:徐某乙),沿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巴彦敖宝嘎查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李某甲家门前西侧交叉路口处,与在该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内乘坐: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受伤,李某乙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胸部塌陷,左侧肋骨多发骨折,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此次事故中, 被告人徐某甲负主要责任,李某乙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值班值宿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徐某甲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徐某甲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大型汽车蒙G*****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徐某甲、徐某乙酒精吹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白某甲、白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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