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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持C1E型驾驶证驾驶ME****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平公路西侧靖江市斜桥镇江平村北七队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至顾某某家门前时,因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导致其车前部碰撞同向在路面上玩耍儿童滑板车的王某某,致王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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