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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场**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徐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新沂市密炮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窑湾镇王楼陆口尹庄村地段时,遇行人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小肠破裂,构成重伤二级;骨盆骨折未行手术治疗,腰椎L2-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卵巢固有韧带破裂行修补术,肾血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已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书及谅解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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