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现租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3时5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悬挂号牌为皖1******的变型拖拉机沿无为市**镇村村通公路自**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镇村村通**行政村**自然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徐某甲驾车逃逸。
经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乙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徐某甲驾车逃逸。经安徽省无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乙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5.6mg/100mL;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1******号变型拖拉机前右部与无号牌“新日”牌两轮电动车前右部及右侧中部发生过碰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先后分四次给付了被害人徐某乙35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收树记录表、超限超载检测点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张某某、喻某某、王某某、徐某丙、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无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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