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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7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乡**村南时,与李某某停在道路东侧的豫P9****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徐某乙、周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徐某丙、徐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银中

代理检察员:付海鹏

2018年8月2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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