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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12月11日释放并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被注销、未投保交强险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J4****号普通二轮摩托,沿射阳县新坍镇圣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号门前路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观察疏忽、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事故,致陈某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3日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6.4毫克。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停留现场等候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唐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4月30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2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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