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绥化市**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徐某乙家车牌号吉C****1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载乘李某某沿望某某至共荣地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豪爵银豹牌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范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拨打“110”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徐某甲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道路交通事故调节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李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
6.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7月15日
附:1.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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