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24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08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5日13时许,徐某甲、陈某某分别骑摩托车窜到桂平市**镇**交警中队附近,通过虚构“丢包分钱”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密码,后徐某甲、陈某某在桂平市**镇的广西农村信用社的ATM机上,用刘某某的银行卡领取了20000元现金。
2、2019年7月23日12时许,徐某甲、陈某某分别骑摩托车窜到桂平市长安工业区工业大道,虚构“丢包分钱”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龙某某的信任后,二人便用所骑的摩托车搭龙某某回其住所**村**社**,并将龙某某的1900元现金和银行及卡密码骗走然后逃离现场。陈某某用骗得银行卡和密码迅速在长安工业区的广西农村信用社的ATM机上领取了人民币现金300元。徐某甲、陈某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的路上,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冥币、摩托车、头盔和被害人的龙某某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发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文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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