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17日退回怀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怀来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采取滋扰、哄闹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6年4月27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召开荣庆置业公司关于投资《怀来养老产业园》阐述会,参会人员为本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以及村两委干部、桑园镇副镇长张某某、荣庆置业公司董事长崔某某以及县退休干部等50余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不是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未得到村委会允许进入会场,会议进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多次打断村干部讲话,在会场喧哗,随意走动,对实施劝阻的张某某副镇长进行推搡,致使会议中断,严重影响会议进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后在派出所民警制止下会议得以正常进行。
2、2017年4月21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召开村两委年度工作会,总结过去一年工作及部署新年度工作规划,参加会议人员有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两委干部、桑园镇驻村干部等40余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未得到村委会允许进入会场,三人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多次打断村干部讲话,在会场喧哗,不听劝阻,致使会议中断,造成会场秩序混乱。在后续召开的党员学习会议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徐世杰、徐某甲三人不听劝阻,拒绝离开会场,后被告人陈某某到村委会院中对正在开党员会议的党员进行滋扰,直至党员会议结束,三人才离开,严重扰乱了村委会正常工作秩序。
3、2017年11月3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召开关于村里安装浇地管道征求意见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有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两委干部共计40余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未得到村委会允许进入会场,在召开会议过程中,随意插话、喧哗,扰乱会场秩序,影响会议正常进行,扰乱了村委会正常工作秩序。
4、2013年3月15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召开年初工作会,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及部署新一年工作规划,参加会议人员有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桑园镇包村干部等40余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未经村委会允许进入会场,在会议进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多次打断村干部发言,造成会场秩序混乱,致使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后经到场的派出所民警警告劝离,三人行为严重扰乱了村委会工作秩序。
5、2018年8月22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召开第一轮村干部选举大会,选举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二人私自进入村委会广播室,将广播室管理人员陈某某骗出,被告人徐某甲从室内堵住广播室门,徐某乙通过广播用言语攻击候选人陈某某,严重扰乱了村委会选举工作秩序,造成十分恶劣影响。后在村委会选举唱票环节,工作人员刘某某就写错字的选票向大会提出作废建议,被告人徐某甲儿子徐某某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甲不予制止,反而帮助徐某某与刘某某争吵,后被围观人员劝开,造成选举会场秩序混乱。
6、2018年9月4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召开第二轮村干部选举大会期间,桑园镇副书记赵某某向选民介绍如何填写选票以及会议流程时,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对陈某某作为选举工作人员有异议,三人在村委会院内围住赵某某副书记起哄闹事,不听解释劝告,引起多名选民围观,造成选举会场秩序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共怀来县桑园镇委员会、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答复意见;怀来县国土资源局答复、桑园镇政府答复;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桑园派出所值班登记表、记录表、出警说明,民警书写出警经过;张某某自述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村委会出具的说明;暖泉村委会关于文化站使用情况说明、照片,证明、广播室管理规定照片;村委会公开栏位置照片;暖泉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关于村两委换届选举相关规定材料;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侯某某、成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扰乱会场秩序地点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辨认扰乱会场秩序人员的笔录;
(5)、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议视频录像、影像资料(光盘)制作说明。
(二)、违法事实
1、2016年底至2017年初,怀来县统计局组织各乡镇开展农业普查工作,桑园镇暖泉村工作组进行第一次摸底普查,登记该村200余户村民信息。2017年1月,陈某某、徐某乙、徐某甲三人以该村农业普查表内容登记造假为由上报县普查办,经县普查办工作人员核查,暖泉村填报表无造假行为,后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在村委会办公室无人情况下,将办公室内的200余份农业普查表拿走,延缓了该村农业普查工作进度,存在村民个人信息泄露隐患,造成统计局农业普查统计工作延迟。2018年11月19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徐某乙、徐某甲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怀来县桑园派出所分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怀来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结案审批表、复查意见;桑园镇人民政府答复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的供述。
2、2018年5月29日,怀来县库区办委托怀来县兴源水利工程队,无偿为暖泉村打一口吃水井,暖泉村干部用村广播通知村民在道路停放车辆不要影响打井车辆通行,徐某乙、徐某甲、陈某某三人得知消息后进行谋划,实施了采取用车辆堵路方式阻拦打井施工队车辆的事实,造成施工队延迟半天作业,造成人员、机械费用损失。2018年11月19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徐某乙、徐某甲三人因寻衅滋事被怀来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
(1)、书证:张家口市水利局文件、怀来县扶持项目汇总表;暖泉村村委会申请、会议记录;官厅库区与兴源水利工程队签订钻井合同;暖泉村打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证人辨认阻拦打井车辆的人员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辨认阻拦打井车辆地点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3、2018年2月15日晚23时左右,陈某某到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村委会院内,看到村干部燃放烟花,陈某某用手机给村委会值班干部录像,询问购买烟花谁出钱未得到答复,陈某某打村干部脸部一巴掌。经鉴定,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8年3月15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殴打他人,被怀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证据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决定书、告知笔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违法人供述:违法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照片制作说明。
(三)、社会恶劣表现
1、2016年8月至2018年,徐某乙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强占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西侧集体土地一块,面积464.93平方米。2017年春天,不听村干部劝阻种植枣树,经村委会工作人员催要,拒不归还占用的土地。
证据:(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怀来县国土局情况说明,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图,怀来县公安局工作说明;影像资料光盘、影像资料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
2、2012年至2018年期间,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村民陈文枝、陈文昌、王月等五户村民分别承包该村五口用于灌溉的机井。2013年至2018年10月期间,陈某某、徐某甲(除此二人其他村民已全部交纳)使用承包人机井浇地,拒绝支付使用机井浇地费用,陈某某拖欠浇地费共计7743.02元,徐某甲拖欠浇地费共计7315.28元。机井承包人陈某某等人多次向陈某某、徐某甲催要,二人在具有交纳费用能力的情形下,拒不支付。机井承包人员试图以不交纳浇地费不给二人浇地,促成二人及时缴费,但二人态度蛮横,机井承包人被迫同意二人继续使用机井浇地。
证据:(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承包机井协议,浇地时间、次数记录单,机井承包人出具工作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单;(2)、证人证言。
3、2001年12月9日,怀来县桑园镇暖泉村村民陈某某通过村委会广播通知本村村民到村委会交纳浇地水费,胡某某到村委会要求核对浇地时间,与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拉拽胡某某衣服到陈文广家,双方进行了协商解决。后将此事反映到桑园乡政府,陈某某与其他机井承包人到胡某某家中询问此事,陈某某将胡秀芳、陈某丁(残疾人)打伤。经鉴定,胡某某等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证据:(1)、被害人胡秀芳等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法医临床鉴定书;(4)、被害人辨认笔录。
4、2016年6月23日,徐某甲在葡萄地干活时,村民陈某戊经过徐某甲葡萄地,徐某甲说陈某戊碰了其葡萄,二人发生争执,徐某甲用一根木棍将陈某戊打伤。经鉴定,陈某戊伤情构成轻伤,后双方协商徐某甲对陈某戊进行了赔偿。
证据:(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司法鉴定书;(2)、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5、2002年至2012年3月,陈某某承包暖泉村浇地机井期间,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增涨水费,对未能及时交纳水费的部分村民,陈某某在村委会通过广播喇叭辱骂未及时交纳水费的村民,村民敢怒不敢言。
证据:证人证言。
6、2015年荣庆置业公司与暖泉村委会签订公共事业森林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改善暖泉村村容村貌,丰富村民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徐某乙、徐某甲三人恶意阻拦,影响暖泉村投资环境。2015年12月,荣庆置业公司与怀来县暖泉村签订租用河滩地协议后进行平整施工,因该地原来为暖泉村村民堆放粪土地点,荣庆置业公司和暖泉村委会多次发布通知,告知村民将堆放在河滩地的粪土及时清理,接到通知后除陈某某、徐某甲外其他村民都按照要求移走,陈某某、徐某甲二人拒不挪走堆放的粪土,荣庆置业公司进行催告,遭到二人拒绝。2015年12月23日,荣庆置业公司在暖泉村河滩地进行平地施工,三人看到工人施工,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违背自然规律,三人出资购买树苗后,在荣庆公司已租用的河滩地范围连夜种植20余亩地的树苗,荣庆公司人员催促移走种植树苗,三人拒不移走阻拦施工。2016年3月,荣庆置业公司在暖泉村南山上修建一条观光道路,荣庆公司施工人员通知徐某乙将违规种植的树木移走,徐某乙拒不移走树木,与施工人员进行争吵,陈某某、徐某甲到现场起哄,阻拦工人施工。
证据:(1)怀来县荣庆公司情况说明;暖泉村委会新建养老院情况说明、村委会关于河滩地使用情况说明;荣庆公司与暖泉村委会签订协议书;(2)证人岑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未经允许多次参加暖泉村村委会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会议及换届选举会,采取滋扰、哄闹、喧哗等手段扰乱会场秩序,不听劝阻,造成会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村委会正常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私自拿走村委会农业普查表扰乱单位秩序;阻拦打井的车辆在公共场所滋事,影响他人工作;陈某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有预谋的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扰乱村委会正常工作、村民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三人社会表现一贯较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系恶势力性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检察员:范宗凡
书记员:贾 超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移送视频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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